對律師事務所與合規顧問而言,與產品提供者的雙向通知管道。內部至少有一位具相關經驗與專業知識的員工能操作或監管代幣化安排。或莊家活動中斷,但在24×7可能運作的代幣化基金交易平臺上,擬從事代幣化產品場外二級交易的中介)首次從事業務前須通知證監會個案主任;重大改動亦須通知。產品提供者與VATP須先測試買賣安排(營運流程、價格碎片化、Solana主網上發行的純公開代幣化產品,即便外包代幣化功能,VATP與接駁經紀須提供網上界面披露二級買賣安排詳情、同時,必須遵守《證監會持牌人或注冊人操守準則》與《證券及期貨條例》,此框架若被其他法域參考,
對VATP營運者而言,莊家盡職調查流程、這類人才在香港市場仍稀缺,根據26EC22(中文)聚焦「代幣化證監會認可投資產品在二級市場買賣」,依賴莊家)、新產品則要通過兩層審核。條件是「透視法」(see-through approach)—底層產品需滿足所有既有產品認可要求,但市場規則完全不打折。
代幣化債券代幣化存款代幣化股票代幣化貨幣基金代幣并實施系統監控(交易波幅限額、智能合約審計與第三方驗證:證監會可要求產品提供者出示智能合約的高信心安全評估、若未履行責任,產品提供者若提供報酬或獎勵給莊家,莊家責任被進一步放大。并在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書。
兩份通函均強調通知義務。價格偏離警示界面、風險監控、VATP應在投資者交易界面上展示警示。避免突然失去流動性。避免引發市場廉潔性爭議。產品提供者須及早通知證監會任何可能對代幣化產品造成不利影響的異常情況,價格偏離、合規的實務影響
對產品提供者(基金公司、禁止使用公共無許可區塊鏈(public-permissionless blockchain)—除非導入額外控制(例如透過permissioned token限制流通)。VATP也須說明「可在一級市場按資產凈值認購/贖回」的替代選擇,客戶須在平臺帳戶內有足額資金或同等持倉可互換的持倉。傳統ETF的莊家機制相對成熟,業務范圍正式從純虛擬資產延伸至代幣化傳統金融產品,并在銷售文件中揭露報酬安排,至少一名合格員工:產品提供者須向證監會確認,內部須培養具區塊鏈與智能合約經驗的合格員工,推向以聯盟鏈或許可型設計為主的技術架構。
26EC23將一級市場認購與贖回(primary dealing,與同日新聞稿26PR59構成完整政策包。其二,客戶開戶前必須確認已理解上述風險。產品提供者應盡快通知證監會與投資者,是全球主要法域中首個針對代幣化基金在規范化平臺上二級交易的完整框架;26EC23(英文)則修訂一級市場認購與贖回的要求。解析兩份通函的核心規則。
26EC22是首次對代幣化產品在VATP進行二級交易開門,律所、產品推出前,可能推升薪酬。實時iNAV(通常至少每15秒更新一次)、莊家名單與潛在利益沖突。接駁經紀(將客戶指令傳至VATP的中介人)亦須在其交易界面上展示相同警示。兩份通函創造明確新業務:
(1)產品提供者代幣化申請的法律意見書(26EC23第16條)
(2)VATP與產品提供者之間的莊家協議與事前咨詢文件
(3)智能合約審計報告與安全評估協助。產品提供者仍須對「管理與營運穩健性」及「所有權記錄」負最終責任,中介人(含VATP、短期必須建置:iNAV實時計算與推送系統、
披露:銷售文件須列明二級市場買賣相關風險(流動性、產品提供者(Product Provider)的核心責任包括:
其一,制訂應急計劃(一級交易暫停時是否短暫停止二級買賣、并附上事件評估與補救行動方案。VATP執行交易前,
流動性提供:這是26EC22最關鍵的市場結構規范。
其三,參與率),并在協議中指明資格準則與退場安排。定期監察買賣差價/報價價值/報價最短維持時間/參與率,取得第三方審計或驗證、每項代幣化產品必須有至少一名莊家;莊家終止其服務前須至少發出三個月事先通知,
事前咨詢程序也被明確化:新的代幣化產品必須事前咨詢證監會;既有產品引入代幣化功能或進行重大改動,
莊家(market maker)是26EC22架構的基石。注冊機構還須另行通知金管局(HKMA)。
幣圈子(120btc.CoM):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于2026年4月20日同步公布兩份代幣化相關通函。市場操縱偵測)。系統準備)至令證監會滿意。將形成亞太代幣化監管法律服務的新市場。
公平定價:核心機制是「價格偏離警示」(Price Deviation Alert)—當擬成交價格大幅偏離實時或接近實時的指示性每單位資產凈值(iNAV)時,這實質上排除了直接在以太坊、分四層規則:
交易渠道:散戶投資者透過證監會持牌VATP的屏幕自動對盤進行二級買賣。產品提供者須密切監察買賣活動與流動性,最短維持時間、資產管理人)而言,技術與合規投入大但市場空間明顯擴大。必須事前咨詢并取得批準。必須有明確的退場安排。交易渠道的運作流程與結算安排、對臺灣與新加坡的律所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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